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组织或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抢夺、勒索、偷盗、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对构成违法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有作案行为且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损失大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为偷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作伪证、窝藏、销赃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团伙作案在以上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偷窃或伪造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未动手打人,但因其错误的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鼓动、策划、纠集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滋事、殴打他人或互殴者:
1.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事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事实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两次及以上,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因打架受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构成刑事犯罪的,或情节严重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多次赌博并且屡教不改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在学生宿舍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害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皮等绿化植被及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害具有文物价值或纪念意义的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和教室设施、教学仪器或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训、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禁电器或其他违禁品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抽烟、做饭、燃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触发烟雾报警器者,首次触发,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触发,给予记过处分;因以上行为引发火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引发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如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对擅自挪用或破坏消防设施、应急灯、紧急疏散标识、破坏或遮盖烟雾报警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因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对不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品行不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按要求向学校提供个人或家庭材料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侵占或抽取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助学贷款者,除要求金额全部退还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对学校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教育和管理寻衅滋事的,应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抽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于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吸烟引发火情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吸烟引发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一切后果与责任,如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教学区域内穿拖鞋、衣衫不整、穿着过于裸露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多次批评不改者,应给予警告处分;
(七)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非法藏匿、出售、服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卖淫、嫖娼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诽谤或者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四)学生在学校传教或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分;
(十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六)在校内养宠物(如猫、狗等)者,责令其把宠物带出校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七)私藏管制刀具者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八)故意购买来历不明物品或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向楼外掷物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在公共场合聚众闹事,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十一)非法组织其他学生外出打工,组织参与网络贷款,私自组织集体外出旅游观光等其他有可能使学生利益受损或造成人身伤害的活动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除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3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4~6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7~9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10~12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13~15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上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劳动教育、军事训练、实习实训等课程安排的,按每次或每天4学时计算旷课;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2学时以上的,应当逐级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旷课超过12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超过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超过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超过48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连续旷课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连续旷课两周,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学校和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在网络平台上制作、传播、发布含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视频,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传销或诱导他人传销、进行邪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校内进行宗教、迷信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 未经允许在校内经商或参与非法经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餐厅、办公楼、大门口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
(四)翻越校园围墙及围栏的,翻越宿舍防盗网或逃生窗口的;
(五)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工作、生活秩序的;
(六)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七)组织或者带头参加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非法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静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考试作弊者,按照考试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有吸毒、介绍或容留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证明或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二)私刻伪造公章或他人印章、伪造或涂改成绩单、伪造老师或他人签字者,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如以上行为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不服从管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骚扰、陷害、侮辱、诽谤、诬告他人或者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宿舍、床铺、箱柜的;
(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四)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教育管理或者对其进行阻碍、侮辱、威胁、寻衅滋事的:
(五)对管理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第二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或参与校园霸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违纪学生同属一个二级学院的,且违纪行为不涉及其他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调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束后,由该二级学院根据调查情况向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
(二)如违纪学生分属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由学生处主持调查,并组织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及班级辅导员协助调查,调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违纪事件较为复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决定,并报学生处备案;
(四)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决定;
(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备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学生违纪处分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别情况外,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班级辅导员和该违纪学生同班或同寝室的学生签字,并记录在案。违纪学生不在学校的,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预备党员、积极分子、共青团员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将情况报学校党委和团委。
第二十五条 处分期限: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察期为一个学期(6个月),对在考察期间表现较好者,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审核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处分。
留校察看期限为12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良好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不得少于6个月;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
第二十六条 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酌情加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该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学生工作专职人员予以办理并记录在案,后续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在接受教育或谈话后,能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主动表现;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积极实施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二)对检举人、证人、学生工作人员等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
(四)组织策划群体违纪;
(五)谩骂、殴打执行公务的学生工作人员;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属第二次违纪;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八)涉外活动违纪;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十)违反上级部门制定的临时性政策或措施,且有可能造成社会性影响的行为,应从重从快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由违纪学生依法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凡受处分者,一律取消本学年奖助学金和各级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取消优秀毕业生的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必须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有既成事实的相关物证;
(二)有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有被侵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五)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六)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以上材料满足两项及以上即可。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将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应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离校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在处分期满后10日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做出考察鉴定,提出解除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和性质比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