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作者:时间:2024-05-31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其他在校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说明原因并附有相关证明,事先向学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进行初步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入学后,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确认,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对直接创业就业的新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处确认,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三)对入伍当兵的新生,提供入伍通知书等材料,经核实,报学生处审批后,准许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两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一切权利。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的,可安排到复学年级的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具体参照《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参照《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相关条例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相应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情况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放宽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

第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视其为放弃学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实验、实习、实训等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均需进行考核。

(一)考核成绩在60分(百分制)及以上者方为合格。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按规定参加补考。

(三)学生应当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合格成绩,否则不能毕业。

(四)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它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关系为:≥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第十九条  考核形式与要求

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机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实践环节采取书面评阅、口头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核;教学实习、专业实训成绩根据学生的实训、实习表现,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学生学业评价。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

(一)课程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内容包括平时实践考核、出勤情况、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实训报告、小论文、课堂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等。期末考核成绩是课程结束时对学生学习状况进行的一次性评价。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综合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二)特殊课程根据其特点(如实践性较强或进行教学改革的需要等),若需调整平时成绩占综合成绩比例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体残、体弱等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程教学活动的,须由学生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体育教学部提出申请,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和上课方式,并由体育教学部报教务处备案;其体育课的考核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确实不能参加任何体育活动的,可提出免修申请,体育教学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免修成绩记为“60”分。

第二十二条  缓考

(一)期末考试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本次考试前申请缓考:

1.学院因公派遣参加活动而与考试时间冲突者;

2.因病卧床不起或住院者;

3.因其他原因(如直系亲属发生意外等)而不能参加考试者。

(二)缓考申请程序:

1.由本人填写《缓考申请表》交辅导员。

2.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学院、教学部。

3.所属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后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4.将缓考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5.因病申请缓考者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正常补考,其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

(四)未参加正常考核且未办理缓考的学生,以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补考

(一)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均需参加补考。补考每学期安排一次(包括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缓考者原则上不得再申请缓考。

(二)学生补考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三)补考工作的全过程,从试卷的命题、印刷(复印)、校对、分发到监考、评卷,均按统考要求进行。

(四)凡有资格参加补考的学生,应按补考规定的时间、考场,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补考,按自动放弃当次补考机会处理。

(五)补考时间:每学期的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三周内进行。

(六)补考成绩合格认定为“60”分。补考后仍不合格或未参加补考,课程应重修。重修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修。

(七)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依据《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教学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学习成绩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参加创业实践活动等成效折算为创新创业课程成绩,载入创新创业档案,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考核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课程考核成绩,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提交,不得更改。如发现错漏应当更改的,任课教师应在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审核,教务处审批更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第1周内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所在学院、教学部须在1周内完成成绩复核并答复学生。

第六章  退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两年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2-5年,三年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制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5-8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放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满一学年及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发放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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