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5-03-03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版)〉的通知》开行〔2024〕103文件精神,特修订《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每年学校和省财政根据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5%向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高校和省财政各负担2.5%。贷款进入还本期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本息回收情况,实行风险补偿金的返还,原则上每年返还一次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返还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激发活力、推动发展。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第四条 学校收到返还的本核算年度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后,专项用于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分工协作、各司其职。返还的风险补偿金核算及分配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财务部门协助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审核。

第四章  返还资金的具体用途

第六条 返还资金的具体用途:

(一)用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办公设备购置、业务培训、工作交流、交通、住宿、通讯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方面的支出;

(二)用于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经费支出。每年根据各学院具体贷款工作情况,拨付一定经费用于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宣传教育、通讯、办公消耗、寒暑假家访等日常业务支出;

(三)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助学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四)用于奖励每年提前还款的应届毕业贷款学生;

(五)用于对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优秀的学院进行资金奖励;

(六)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返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和监督检查处共同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学校要强化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抵减学校正常安排的业务经费。

第九条  接受返还的部门和个人要客观、及时地提供有关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交回返还资金外,学校还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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