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资助资金来源:从学校学费收入的5%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学校资助项目包含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及学校其他资助项目。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协调各二级学院及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既要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兵役资助等工作,还要负责学校各项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监督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评定、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岗位和酬金审核及协调管理工作,切实践行党和政府“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庄严承诺。
第二章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节 奖助学金种类、标准及比例
第七条 奖学金以年级、专业为单位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思想政治觉悟较高、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端正、举止文明、诚实守信的、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及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2000元/年、1000元/年。
第九条 退役士兵专项助学金用于资助退役士兵,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学期1850元。
第十条 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金额为每生每年600元。
第二节 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所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学习成绩良好;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和各项公益劳动,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参评学年内没有不及格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位于评选范围的前35%内。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专项助学金,只要是退役士兵均可以申请。同一学期内,获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退役士兵专项助学金。
第十三条 助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三)无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学年学生奖助学金参评资格:
(一)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包括校、院通报批评)。
(二)因违法犯罪等行为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
(三)休学及延长学制期间者。
(四)无故未缴清学费、住宿费者。
第三节 评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布置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同时依据各学院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人数测算出具体评选人数,将指标下达到各学院。
(二)学生根据学校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和班级提交个人申请。
(三)各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拟推荐名单至学院。
(四)各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严格审查学生申请,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等额评选并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校奖助学金申请表》及学生申报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行文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监督举报。公示期满后,统一填写《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校奖学金学生名单备案表》存档备案。
(六)经学校审批后,由财务处将各项奖助学金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银行卡上。
第十六条 评定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辅导员、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来认真评选。在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增加透明度,认真核实学生的有关材料,拟推荐名单要予以公示。
(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协调好评定工作,坚持原则,加强检查审核,把好评定关。
(三)对在学校奖助学金申请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推荐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收回奖励款项,取消处分期内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核减该学院当年推荐指标,记入学生管理工作量化考核。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自行参加非由学校组织的相关取酬活动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一节 岗位设置及聘用
第二十二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凡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用工部门,不得在本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未履行申报程序的学生,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接收和安排其参加勤工助学;用工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每学年开学第一周,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填写《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说明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必要性并就相关事项提交详细方案;
(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根据用工部门实际需要而定,用工前一周,由用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资格审查并审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抽查校内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若出现不符合岗位设置的现象,将与用工部门协商取消该岗位设置,或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及聘用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学校根据当年经费预算和各部门设岗实际需求,制定勤工助学计划,确定岗位设置并向全校发布招聘公告;
(二)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择岗申请,并填写《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资格审查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用工部门和学生供需见面,各部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选聘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
(四)用工部门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节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节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酬金标准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实际下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测算。
第三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事业单位收入5%的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工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学费减免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部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缴纳全部学费的在校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指学费减免,其含义只减免学生学费,其它住宿费、书本费等学杂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
第三十七条 学费减免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需要,做到“应减尽减”,也要充分考虑各类奖助学金的统筹协调,避免出现过度资助。
第一节 减免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费减免的适用对象原则上是指因条件所限,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我校全日制在籍并被学校认定在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包括:
(一)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法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四)父或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五)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其他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减免按照国家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符合减免对象范围、提出学费减免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五)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第四十条 每学年每生学费减免金额不低于600元,最高不超过本学年度的学费金额。
第二节 减免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费减免在每学年的秋季学期集中办理一次,每次只限申请当前学年的学费减免,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均可在学校工作通知安排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的申请,填写《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供必要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定审查:学院评定小组对申请减免的学生材料进行评定和审查,并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示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学院上报的减免人选、减免材料等进行复审,确定全校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和减免金额,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学费减免落实: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减免学生名单报送财务处予以落实减免政策。
第三节 减免管理与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享受学费减免政策的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勇于战胜困难,引导他们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校将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第四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全额退回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特殊困难补助细则
第四十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用于帮助我校部分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困难。
第四十七条 申请对象: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临时发生重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学业的学生。
第一节 补助种类及资助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临时生活补助
(一)资助标准及比例:每个学生每学年1000元,最高资助比例为学校学生总人数的3%,每年秋季学期统一组织申请。
(二)资助条件:持有低保证、五保户证明、特殊困难职工证明、持有残疾证的残疾学生、孤儿烈士子女、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家庭严重受灾、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以及乡镇民政部门盖章签发的经济困难证明等。
(三)获得建档立卡生活补助及省、市级生活补助的学生不能重复享受本生活补助。
第四十九条 专项补助
(一)慰问金
学校在对特殊困难学生及家庭进行慰问发放的慰问金。
1.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一次性资助每个学生300-600元,以营养品、年货和伙食补助金等形式发放。
2.资助条件:近两年内家庭严重受灾,导致房屋倒塌或家庭成员伤亡;近两年内家庭主要成员有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孤儿;春节期间留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重大疾病或重大伤亡事故救济金
学生本人在就学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意外伤亡事故所发放的救济金。资助标准:一次性资助额度最高为10000元。
(三)活动补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节日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期间所发生的补助,根据学校财务处规定学生补助标准:按活动实际天数,每天补助最高60元/人执行,主要用于活动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饮水、工作餐等费用,其他住宿、长途交通宣传材料等开支按学校财务规定报账
第五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受理其特殊困难补助申请: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经常旷课、迟到、早退,2门及以上课程成绩挂科者;
(二)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者;
(三)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者。
第二节 申请与审批流程
第五十一条 特殊困难学生补助每学年申请一次,原则上同一学年不能重复申请。
第五十二条 办理流程
(一)临时生活补助申请审批流程
由学校发文统一组织申请,各学院根据学生条件和资助比例评审。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审查后提交学院,学院复核名单后,提交书面资助意见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审批。
(二)专项补助申请审批流程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辅导员审查后提交学院,学院复核名单后,提交书面资助意见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异议后审批。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由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提交书面资助意见,经学院同意盖章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三节 补助发放及要求
第五十四条 发放方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批后的名单报财务处安排发放,补助金汇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账户。
(二)慰问品等以实物发放。
第五十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临时出现的困难和专项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困难补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不得徇私舞弊,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对相关工作人员实施问责,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他资助项目及资助细则
第五十七条 为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生活问题,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发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五十八条 申请对象、资助种类及标准
(一)申请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资助种类:
1.学习用品、生活用品、军训服、书籍、被褥等基本生活用品资助,视学生需求发放,每人每年100-1000元不等。
2.爱心棉衣等御寒衣物资助,每人每年最高1000元。
3.学校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不能购买假期返家车票等情况,按照动车硬座席票价标准发放相应额度的临时困难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生其他困难补助:
(一)由于本人违法违规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二)平时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的;
(三)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六十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其他补助审批表》,附相关申请材料。
(二)辅导员和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至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相关材料并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批。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备案,统一制作发放表,并及时补助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特点适当调整评选条件。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