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规、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开展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以学生家庭经济因素作为主要认定依据,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民主评议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六条 成立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全面、认真部署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学院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
(三)受理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审核本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审核意见。
(二)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予以公示。
(三)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成立以班级为单位,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困难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本班级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要适当,普通学生人数占评议小组总人数比例要达到50%以上。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名单中应注明学生是学生干部或普通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
(三)收集学生日常消费方面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脱贫继续享受政策户和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申请认定或资助;其它情况下,依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分数的高低划分困难档次。
针对大二及大三在籍学生,各带班辅导员和各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对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学生的地域差异、城乡差异、家庭类型、健康状况、在学人数、收入情况、突发事件、日常消费以及改变困境所做的自身努力等,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测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测评表》),并根据学生的在校生活情况、学习情况及个人品质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品质民主评议量化表》(附件3,以下简称《量化表》),得出测评总分(测评总分=家庭状况量化指标测评分数×70%+个人品质民主评议分数×30%),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档次,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针对大一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学生的家庭状况量化指标测评分数。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3.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学生;
4.家庭经济主要支撑人员丧失劳动和收入能力的学生;
5.本人或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需大额自费治疗的学生;
6.其他原因导致完全无力支付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
第十三条 根据量化指标测评得分确定困难档次。测评总分值在90分及以上的,可以被认定为特别困难;测评总分值在70—89分的,可以被认定为比较困难;测评总分值在60—69分的,可以被认定为一般困难。
第十四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1.填报信息或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
2.不配合学校进行认定审核,拒绝核查者;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符的高消费或不当行为者。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提交《申请表》。如有其它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也可以一并提交。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包括:脱贫享受政策、风险未消除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孤残、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其他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复印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住院证明和住院支出清单等。不再要求提供村委会、乡(镇)政府或县(区)级政府开具的困难证明。
2.民主评议。辅导员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核实申请学生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测评表》和《量化表》进行民主评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测评总分,综合判定学生的困难认定等级,并将《申请表》中班级评议小组意见等信息填写完毕,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后,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可以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查。
3.学院审核及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该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学院认定工作组将《申请表》中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等信息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及电子版汇总名单一起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表》及汇总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5.学校审核及公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汇总名单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6.建立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或者出现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应调整名单,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经常了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和技能培训项目。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