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5-03-05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及省级学生资助主管部门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学年,学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其中一项,但不能重复申请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称为借款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河南分行”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省资助中心”特指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特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资助中心挂靠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河南分行、省资助中心日常业务联系;

3.在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指导各学院按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核、建档;

2.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

3.负责贷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要求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4.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助学贷款系统;

5.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

6.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宣传与教育

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各学院要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就业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专科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现有额度是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70个基点执行。

第十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高校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前往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办理申请手续。

(一)首贷办理流程

1.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提出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

2.前往资助中心提交申贷材料,办理贷款申请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二)续贷办理流程

办贷前,学生要每年至少登录两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维护有关信息。

1.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填写续贷声明,提出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签字。

2.前往资助中心提交《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三)材料审核及合同签订

1.资助中心审核材料,并采取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公示后将审核通过的借款申请汇总报送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2.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各高校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贷款额度,报开发银行有关分行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资助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资助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贷款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河南分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由各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资助中心根据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国家助学贷款划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按照学生申请金额,将学生申请的学费和住宿费划付至学校账户,申请的生活费部分留在借款学生第三方支付平台个人账户中。

第六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学校或县资助中心)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罚息,由学生本人按时归还至贷款专用支付宝账户。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部门预算。财务处根据省资助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资助中心。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贷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研究生、专升本、第二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资助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审批。贷款展期仅适用于2014年(含)以前签订的高校助学贷款合同。

(二)还款计划变更。因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借款合同约定的贴息截止日期进行变更,适用于2015年(含)以后签订的贷款合同。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省资助中心及国家开发银行审批。

(三)就学信息变更。借款学生发生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材料到学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四)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因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错误需要进行信息变更的,由借款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其他材料到学校资助中心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校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有关部门在为学生办理转学、退学等相关手续前,应先经过学校资助中心对学生有无贷款进行确认处理。对于不按此程序办理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助中心建立、完善、维护借款学生个人档案(包括贷款审批表、贷款合同等)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及随时为贷款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

建立联系制度。各学院要组织专人负责定期与借款学生联系与沟通,了解学生就读、就业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催收阶段的联系频度为每月不少于1次。应及时登录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日常联系记录或催收联系记录。

建立家访制度。对贷款违约、未能及时与学校联系及家庭、个人出现特殊变故等有可能产生风险的借款毕业生进行入户走访。

建立还款救助制度。对借款学生发生死亡、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影响偿还能力的情况及时进行救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资助中心和各学院要做好贷款政策的宣传、借款学生的诚信和感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对借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借款学生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学校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资助中心和各学院工作小组要宣传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毕业确认手续,确定借款学生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及时在系统更新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可以将没有还清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情况,请用人单位督促学生信守承诺、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但应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 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一经核实,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三)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各学院贷款工作的考评,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助学贷款工作不到位的学院,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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