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贸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时间:2025-03-05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位于评选范围的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在评选范围的前10%至前30%之间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见“教财厅函〔2019〕105号”文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

元。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应控制在评选范围的前25%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6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800元。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700元。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档次。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获得。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十条 学校建立四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1)拟定、发布每学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具体实施意见;

(2)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

(3)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初审结果;

(4)将全校当年获奖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5)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6)将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7)明确全校各级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

(8)对评审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担任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初审工作。

(1)制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广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评选条件;

(3)审查班级评议小组成员构成;

(4)审查拟获奖助学生资格和条件;

(5)公示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6)审核各年级填报的资助信息,严格工作纪律,坚决防止资助信息泄露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的民主评议工作。

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1)审核本班级申请学生是否符合获奖助条件;

(2)认真讨论、评议,确定本班级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3)组织填报资助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完整、真实。

第十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程序为:

(1)学生对照国家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已通过所在班级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或复查;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组初步审核;

(4)各学院对经过初审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5)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初审通过的拟获奖助学生名单和等级进行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

(7)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8)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要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和家庭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要对四级评审工作机构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财务部门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接到国家助学金专款后,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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